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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材料费 门禁系统材料费 交得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20 南方日报

  管道煤气材料费门禁系统材料费交得冤

  常平某花园业主告开发商要求退回入伙杂费官司二审审结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王创辉)新居入伙本来是件高兴的事,谁知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竟要求收取9200元的入伙杂费,常平镇东×花园的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窝心事。30户

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入伙杂费。这也是东莞市首宗业主告开发商退回入伙费的官司。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收取合同约定外的管道煤气材料费和门禁系统材料费属于违法行为。

  业主

  对要交9200元杂费不满

  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期间,王×兴等业主在常平镇东×花园购置了房产,并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买商品房的总楼价、付款方式、交楼时间,以及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否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另外,合同还约定买受人同意在收楼时一次性付清入伙费用,但未明确入伙费所含事项及具体数额。

  合同签订后,王×兴等业主向东×公司支付了楼款。另外,东×公司还收取了王×兴等业主手续费3000元/户。2003年10月,公司向王×兴等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业主前往办理入伙手续。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期间,现×物管公司代东×公司向王×兴等业主收取了管道煤气材料费3000元/户、门禁系统材料费1200元/户和纯水直饮材料费2000元/户。

  王×兴等30户业主对这些收费表示不服,于是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

  法院支持业主部分诉求

  王×兴等原告以收取手续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被告收取3000元手续费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手续费是东×公司基于为王×兴等原告提供购房办证手续服务而收取的,并非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在双方约定可以收取的情况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驳回王×兴等原告要求退回手续费3000元的请求。

  其次,关于管道煤气材料费、门禁系统材料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东×公司在合同价外再度收取王×兴等原告管道煤气材料费,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法律以及相应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应退还这部分收费。现×物管公司作为东×公司的代理人,在理应知道上述费用属违法收取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代理收取活动,应与东×公司就退回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门禁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公共防盗门及电子监控系统的费用理应计入成本当中,但公共防盗门和电子监控系统是众多住户共同享用的,应由众住户共同分摊。法院认为,其中公共防盗门及电子监控系统部分的成本,分摊到每个住户的费用应定为200元为宜。

  至于纯水直饮材料费和门禁系统材料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纯水直饮服务系统根据规定并非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一部分,且综合其他系列案件来看,东×公司收取该项费用也属合理收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退回纯水直饮材料费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

  管道煤气及门禁系统材料费不得价外收取

  一审法院判令下达后,东×公司和现×物管公司不服,认为管道煤气材料费、门禁系统材料费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6条)而收取的,因此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

  中院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东莞市的规定,燃气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以及商品房配套设备,如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等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买者价外收取。东×公司、现×物管公司所收取管道煤气材料费和门禁系统材料费,显然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商品房配套设备建设费用,理应计入销售价格内,不得再价外收取。但一审判决仅退回门禁系统材料费200元后,王×兴等业主并没就此提出上诉,应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故中院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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