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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莫再让民工因欠薪流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0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虽几经治理,仍时有发生。这不,又到了年终这一拖欠事件多发时段,这类事又“野火烧不尽”似的冒了出来。以下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恶劣的案例:

  来自周口等地的200多名农民工,从今年2月起为郑州树青医学院建教学楼等,9月份工程进入扫尾阶段,承包该工程的包工头王某却揣着60万元工程款从“人间蒸发”。医学院和王某挂靠的郑州市中原第五建筑公司都坚称不负责任。农民工们苦等血汗钱不至,终日以

泪洗面。(见12月2日《河南商报》)

  在这起事件中,树青医学院和中原五建好像比农民工还委屈,中原五建的一位负责人还声称:王某根本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今年年初,王找到公司,说有这么一个工程,五建就委托王和树青医学院谈工程合作的事”;“我们也是受害者!”都鸣冤叫屈,唯一应该受追查的似乎就只有包工头王某了。但问题是,如果抓不到王某呢?农民工难道就只有自认倒霉一条路了吗?

  再深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学校方还是建筑单位,在酿成此恶果的过程中其实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方应提供建筑许可证和资质证明。校方连起码的审查程序都不履行,甚至也不到建筑单位核实,就认定包工头是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直接把巨款拨付给他。如此放心大胆,信任有加到丧失原则、忘掉职责的地步,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作为正规建筑施工企业,中原五建应完全了解这一法律规定,但仍然让其挂靠,为其非法承揽工程大开方便之门,说到底,不就是图那寥寥几个管理费吗?

  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换言之,即使包工头找不到,有关责任方也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让农民工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工钱。

  这样的案例其实为数不少,谁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责,其实大多都可找到法律依据。目前,不少地方、不少专家等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颇费心思,例如有人建议《刑法》中增添“拖欠工资罪”,以对拖欠者严打重罚。一出现问题,总是习惯于呼吁加强法律条文建设,这似乎已成为很多人的思维定式。新的法律条文作为对现有法律的补充,的确有必要。但其前提是必须先把现有的法律规定落实到位、扎实执行。否则,连基本的法律规定都可以忽视,那么新出台的规定再多,最后难免沦为一纸空文的命运。

  就拿上述这起案子来说,只要硬起手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让责任方负起责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即使包工头跑了,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农民工的工钱照样有地方出。①5□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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