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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透明 让公正看得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36 法制日报

  11月30日,记者来到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彭中华告诉记者,针对医疗损害、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案件,他们制定了办案指南或标准。“我们从规范办案的整个流程入手,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公开。”彭中华说,到目前为止,赣州市中院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已经达到了79个。

  工程量难认定败诉方上诉放弃书面审二审法院开庭

  彭中华向记者介绍了一件非常有代表性的案子:

  2002年,江西省宁都县人赖亦生、黄水清等人承包了太赣高速公路一路段工程,后与黄升明、黄安耀等人签订合同,约定由黄升明、黄安耀等人负责该路段的石方爆破工程。工程迅速完工,但双方在石方爆破工程款上发生了争议。2004年黄升明、黄安耀将赖亦生、黄水清等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赖亦生、黄水清等人败诉,应付对方工程款三十余万元。赖亦生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回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登润:我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一审法院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写的工程量12万方认定的,然而这个工程量是在合同书签订后标上去的,虽然有黄水清和黄升明的指印,但赖亦生等人一直没有同意,也没有在上面加注签名或按手印。而赖亦生也提出证据证明黄升明、黄安耀在工程还没完工后就已经走了。我们发现与赖亦生同为一审被告的黄水清与一审原告黄升明是亲兄弟,而且他们对12万方认定的手印是在黄升明把合同取走后按上去的,所以这12万方工程量不能够成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量。

  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一方面,赖亦生不认可合同中标明的12万方工程量,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到底黄升明、黄安耀爆破了多少石方,而黄升明、黄安耀除了12万方工程量也拿不出其他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另一方面,公路已经修好,我们不可能重新勘察鉴定到底爆破了多少石方,工程量的认定成为了难点。虽然我们可以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来解决此案,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于是我们决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让当事人及证人都到庭,充分进行质证辩论,只有这样才可能把事实弄清楚。

  〔旁白〕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戴锐对记者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换句话说,二审法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审判,一种是书面审理,一种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能够让双方当事人针对利害关系进行辩论,产生对抗性,能够让当事人感到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能做到兼听则明。

  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审判人员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工程量的认定才水落石出。

  十余证人逐一出庭作证一张便条打通案件难点

  〔法官回忆〕曹登润:赖亦生在上诉中提到的11个证人,我们都要求他们出庭作证。先让他们在证人休息室等候,告诉他们串供的法律责任,并安排法警监督。在履行二审程序中,我们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陈述、第三人和证人的证言都进行了质证。虽然很多证人证言有所重复,但是我们还是让他们说了下去,并逐一询问、逐一记录。这样做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事实。

  由于出庭人数多,庭审进行了十多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都不敢喝水,因为水喝多了要上厕所,而法官中途离庭必须说明理由,庭审中途上厕所有损法官形象,同时会给当事人造成法官是不是去接触当事人的印象。

  通过质证,我们查明了整个石方工程量确实不完全是黄升明、黄安耀爆破的,在工程完工前,他们已经撤出,剩下的工程量是赖亦生等人自己用挖掘机挖的。

  在证据调查的最后阶段,被上诉人黄升明、黄安耀当庭拿出了张便条,上面记载着赖亦生2002年9月12日向他们出具的爆破计单量22687方。

  当时我心里一喜,这个便条很有可能对案件的最后审判起着关键作用,但脸上没有表现出喜悦。赖亦生承认这个便条是他写的。于是我们把这张便条作为新的证据加以质证。

  就是这个便条解决了这个案子。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炸药如果没有用完,当天是要归库的,所以我们从工程指挥部那里获取了炸药出库单,查到2002年9月12日,黄升明他们使用的炸药数量,然后经过一番的复杂的计算,算出了工程款。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前,上诉人赖亦生说,不论审判结果怎样,这样的审判是最公正的。我赶紧制止了赖亦生,告诉他对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不是法庭辩论的内容,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我们口头或书面提出。因为如果不及时制止的话,最后赖亦生胜诉,被上诉人黄升明、黄安耀等人有可能认为审判不公正。

  最后,我们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旁白〕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陈杭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曹登润告诉记者,黄升明、黄耀安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便条,而是在二审过程中提交出来。对于这一新的证据,法庭本可以不进行质证,但是这个便条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还是认定为二审中新的证据,让当事人充分进行质证。

  法院严格履行司法程序当事双方接受判决结果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整个案件审判过程,12月1日记者又采访了上诉人赖亦生的诉讼代理人谢启红和黄升明、黄安耀的诉讼代理人葛金长。

  〔胜诉者说〕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启红:我们非常希望开庭审理,这样双方的意见才能充分表达嘛。

  在工程量的问题上,我们和对方争执得很厉害。对方举不出多少证据,我们也举不出来。最后,对方拿出一张写有爆破方量的便条。说心里话,当时我和当事人赖亦生都感到很意外,在承包筑路过程中,赖亦生经常打这样的条子,他自己都忘了,不知是怎样落到对方手里的。在证据面前,我们也就承认了。最后法官也是依据这个便条认定的工程量。

  这个案子是当庭宣判的。作为律师,我觉得这样做比过一段时间宣判要好得多。当庭把道理讲清楚,任何外来势力都鞭长莫及。

  〔败诉者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葛金长:我们提出合同认定的工程量是基于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既然双方约定了12万方就应该按照这个量认定款项。后来我们提出的便条是在二审中才找到的,一审中没找到。法官根据这个推算出我当事人的工程量,我认为这样推算不是很科学。因为路段的土质不同,需要的炸药就不同,这需要专业人士来认定,而不是法官的推定。

  当然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每个人都出来作证我是没有意见的。

  〔旁白〕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在司法过程中,一个案件的实体公正与否很难度量,但是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双方质证和辩论来达到审判的目的,这才是看得见的公正。当然看得见的公正还有法官的形象。只有很好地实现这些看得见的公正,才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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