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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律师状告长沙电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36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姚芃 湖南一消费者状告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依其优势地位,利用欺诈手段侵吞消费者财产的违约、违法行为。今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立案。

  消费者刘大华是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律师。他在诉状中称,自己一直正常使用一固定电话及相关联的一部小灵通,并如期缴费。2005年10月去电信营业厅缴费时,发现8月及9

月的费用开支中均有一项自己及家属不曾知晓的金额为90元的新业务费,同时发现,小灵通的收费发票虽没有提示任何新业务费,但通过查询短信详单可证实每月被扣了16元的特殊服务费。因上述费用并非原告实际消费产生,所以随即与营业厅工作人员交涉,未得到正式合理的说明,且提出查询此前的收费详单的要求被拒绝。之后多次拨打10000号投诉电话,并向湖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未果。11月21日正式致函被告,提出“不安抗辩”事由并通知其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多收款项,同时要求被告依合同法之规定对其商业信誉提供担保,以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欺诈行为。被告拒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原告认为,对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被告不但依其优势地位,利用欺诈手段侵吞消费者的财产,而且在其行为败露之后,拒不依法妥善解决和纠正错误,其行为既是严重的违约也是严重的违法,完全丧失了应有的商业信誉。因此,除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返还欺诈所得之外,被告应当承担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及解决本纠纷形成的维权成本(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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