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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36 法制日报

  本网天津12月11日电 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本月9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宠物主人关心的问题均有所涉及,而且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该条例规定,每户可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养犬第一年交管理费一千元;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该条例明确,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养犬妨碍、侵害,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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