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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脚踏两船 法院认定用工单位解约无需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7:01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2月14日电(记者朱薇)因同时为两家单位打工被发现,原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日前,重庆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名员工的诉讼请求。

  1998年10月,周某与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经过两次续签,合同截至2006年6月30日期满。2001年10月,周某又与重庆希尔顿酒

店签订了合同期直至2006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当嘉陵公司发现周某在两个单位供职的情况后,认为其违反了本公司订立的《就业规则》,即有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时到其他公司、企业或单位任职或从事公司以外工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故嘉陵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未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嘉陵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系依法订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相应的管理权能。被告嘉陵公司所制订的《就业规则》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其根据《就业规则》对原告进行管理的行为应属有效。在《就业规则》中,嘉陵公司将在职的公司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到其他公司、企业或单位任职或从事公司以外工作的行为分别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和应受惩戒的行为,故该行为实为嘉陵公司禁止员工作为的行为。原告在与被告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已违反了嘉陵公司的规章制度,嘉陵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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