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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非登记车主 法院判决也可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1:57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顾文剑责任编辑 方梅兰

  一辆尼桑旅行车不慎烧毁,保险公司以该车“车主”登记为他人为由,拒绝理赔。但车主沈先生在使用这辆车子的两年时间内,一直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

  沈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尼桑旅行车,随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在内的车辆保险,总共交纳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但沈先生购置该车后一直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在行驶证和车管所的登记上,车主都记载为某文化器材供应站。而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审查过该车的行驶证。

  2003年7月,沈先生又缴纳了80余元保险费。当月,车辆发生大火,被完全烧毁。但当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后者却认为,沈先生并非该车车主,不能享有保险利益,且沈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的过户情况,所以拒绝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该车登记记载的车主为供应站,但该站已明确表示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主张其他权利。该车的转让未经登记公示,虽然没有第三人异议,却并不影响沈先生作为实际所有人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利。

  因此,沈先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是依法有效的。至于如实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在沈先生投保时核查了车辆行驶证,因此可以推定沈先生已就该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沈先生车辆自燃损失险赔偿金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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