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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凹槽夺走车手性命 大桥管理方被判赔2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2:1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柳江)摩托车行驶在大桥上,车轮陷入桥面凹槽,车手意外摔死。为讨说法,死者亲属与4个部门对簿公堂。12月14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为这起事故“埋单”,赔偿死者亲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并承担8555元诉讼费用。

  去年12月14日晚7时20分,林女士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柳州市静兰桥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大桥西头路段时,摩托车前轮突然陷入桥面中间的一个凹槽,车子失去平衡,林女士被重重摔下,身负重伤,住院22天后,林女士于今年1月5日不幸死亡,其亲属为她共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

  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林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时,摩托车的前轮不慎驶进道路的凹槽内,致使摩托车失去平衡而翻倒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林某驾车无违法行为,无过错行为,该事故无涉及第三方的损失,系交通意外事故。

  接到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后,今年5月,林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桂中公路管理局、柳州市交通局、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承担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近30万元。

  今年7月,柳州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桂中公路管理局辩称,本案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事故发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都不属他们,事故发生时间是去年12月14日,而在12月13日,他们已经把该路段的管理权和所有权转让出去。

  被告柳州市交通局辩称,他们不是事故发生路段的养护人和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都不应由其承担。被告柳州市建设委员会辩称,林女士出交通事故地点在静兰桥头,该桥产权不属他们所有。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辩称,道路、桥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他们公司不是该桥梁的管理和维护人,据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去年12月13日,被告桂中公路管理局与被告柳州市建设委员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和省道公路移交柳州市管养。自移交之日起,移交路段的各种管理、养护责任由被告柳州市建设委员会承担,其中,包括本案事故的发生地。

  法院认为,静兰大桥西头路段出现凹槽,可以认定作为该路段管理人的被告柳州市建设委员会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而桂中公路管理局、柳州市交通局、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3个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杨东 作者:王缉宁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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