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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将实行备案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1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

核查。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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