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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原公婆可继承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2000年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今年8月和10月,郑老汉与老伴相继去世。此时老两口的女儿认为,孙子阿强和自己

是继承老两口财产的两个仅有的继承人,而儿媳阿瑛应搬离该房屋。阿瑛则认为,老两口的晚年生活均由自己照顾,自己应获得补偿,应继承财产。那么阿瑛这个前儿媳是否有继承权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公婆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老两口的遗产。洪唯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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