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子女上大学非父母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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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9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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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胡海容 记者刘建 大学生小陈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为其垫付一半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三年前考入上海外贸学院,目前已是大三学生,每年的学费是6000元。今年初,父母协议离婚后,小陈随母亲共同生活。今年暑假新学年开学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其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要求其父陈先生按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陈现已年满20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陈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编后 相比之下,上海的小陈就没有浙江的小殷幸运。因为同样是向父亲索要学费,法院支持了小殷的请求,小陈却被法官驳回。不同的判决结果背后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官们都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同一司法解释。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因为浙江长兴县法院的法官们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之外考虑了“目前的社会现状”;上海杨浦的法官则是严格按司法解释断案。哪个错了,哪个对了?判决若是生效了就有效力,就要执行,但小殷拿到的判决对小陈的法官却不会产生同等效力的影响。小陈若有知情,该让他怎样想?是找错了法官抑或是生得不是地方?也许都会有。但从大的方面考量,受到影响的则一定是司法的权威。 (责任编辑 郑剑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