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制定长江法黄河法分歧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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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9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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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陈丽平 鉴于有关方面对长江、黄河等单一流域立法问题意见分歧很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江河流域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中认为,目前长江流域正面临着水土流失、洪涝灾害、水质污染、湿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三峡工程建设、南水北调、上游和支流水电开发等活动,也对长江流域的协调管理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 建议针对长江流域面临的特殊问题,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中认为,黄河存在防洪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和职能不能满足黄河水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他们建议制定专门的黄河法,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服从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统筹解决黄河面临的问题。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正如代表在议案中分析、列举的情况,长江、黄河流域的经济发展,给流域生态和环境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扭转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是,关于是否应当进行流域专门立法,有关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造成长江、黄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是缺乏流域整体规划、统一协调、综合管理的法律机制;二是现有法律无法提供解决流域特殊问题的法律依据,如长江水资源利用的合理配置及优先顺序问题;三峡库区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黄河水资源定额和调度问题;黄河输沙问题;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跨省(甚至跨流域)水资源利益分配和补偿问题等。因此,只有通过流域专门立法,才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种意见认为,通过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完全能够适应长江、黄河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专门为某一流域立法,会导致流域法律泛滥,影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割裂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责任编辑:秦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