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警方首次侦查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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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1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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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郜征)2003年8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财政所干部王良鹏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送到肥东县人民医院就诊,突遇停电。2.5个小时后,王良鹏在医院死亡。他的父母以医院治疗不力为由,将肥东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万(本报7月22日6版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在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12月16日,应王良鹏父亲王贤芝的请求,肥东县公安局正式就王良鹏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据了解,公安机关对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在合肥市尚属首例,在我省乃至全国也不多见。 该医疗事故发生后,2004年5月13日,合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肥东县人民医院的救治行为存在3项过失,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20%)。王贤芝不服,提请省医学会鉴定。同年11月11日,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负主要责任。之后,王贤芝将肥东县人民医院起诉到合肥中院。今年7月20日,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王贤芝认为医院没有及时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儿子的死亡;肥东县人民医院则认为,停电是突发事件,事前医院并没有接到通知,停电影响了正常的救治程序。此外,医院对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造成王良鹏死亡的原因不仅有车祸,还有医院的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可确定医院对王良鹏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肥东县人民医院赔偿王贤芝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 11月28日,王贤芝提出上诉,仍然坚持索赔120万元。同时,王贤芝又向肥东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希望公安局介入,调查医生的治疗行为与儿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12月16日,肥东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该局信访办公室一位刘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像王贤芝这样就医疗事故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案件,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该案符合立案标准,他们将就王良鹏的死亡进行详细调查。本报也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