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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明确纳入工伤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舒涓通讯员沈福莲)过劳猝死、工作疲劳引发的疾病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无证企业非法用工或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造成的因工受伤算不算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虽然两个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定为工伤的若干情形,但相对于复杂的实际工伤案例,法律规定仍显得不够完善和具体。在广东省妇联昨天举办的工伤座谈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相关人员等对工伤认定的几

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焦点一因劳染病能认定为工伤吗?

  现状: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猝死,如果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按照条例不能定为工伤。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却要证实猝死与过劳的因果关系,取证难度极大,最后结论几乎都是非因工死亡,工厂不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死者家属索赔无门。另外,因工作疲劳患上肾病综合症等疾病,目前国家法律也不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仲裁员尹歆捷:工人过劳死和因劳染病的情况,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工厂担责,既对没日没夜工作突然倒下去的工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纠正工厂逼工人超负荷加班的行为。他说,条例对社会上频频出现的“过劳死”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没有专门的规定,关于何种情况下的因病死亡算工伤散见于条例,所以他和不少与会者都建议将“过劳死”进行科学定义,并将“过劳死”的概念和如何认定“过劳死”直接引入条例,以解决目前有些伤亡明明属于过劳死却无法认定是工伤的尴尬状况。

  焦点二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现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现在劳动部门对这一条的操作有不同标准,有的市对本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的都不认定为工伤,有的市只对前两种情况才不认定为工伤,导致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存在巨大差距。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黄巧燕:对比劳动部1996年《试行办法》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新条例的规定更加人性化,摒弃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等苛刻要求,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合理处理私人事务(如绕道接送孩子等)的行为给予了宽松的理解,所以不能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作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尹歆捷和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总干事曾飞洋:工伤保险是“无过错保险”,只要当事人是因工造成的工伤,都应享受工伤待遇,而不管他是否要负相关责任。

  焦点三勤工俭学中受伤算工伤吗?

  现状:很多大学生做兼职勤工俭学,但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用工单位以大学生是临时兼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承认其受的是“工伤”,很多无证照经营的企业在工人出现因工受伤时,也以“双方无劳动关系”进行推脱。

  黄巧燕:既然法律已经承认了非全日制劳动的存在,承认了短期劳动关系和兼职的存在,当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的关系具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就应该依据劳动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造成的因工受伤就应该视为工伤。

  特别提醒:很多在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后,因提供不出任何用工证据,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所以,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用人单位的出入证、工资条、就业报名表或登记表、上班和加班卡、工作服、工友的证词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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