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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被盗竟公示“贼王”像 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何建文郭文君)“该女子是一个很厉害的小偷,经常骗钱偷东西,若见到此人请提高警惕。”昨日,莞城区西正路一品牌服饰店门外张贴了一张引人注目的公告,该公告提醒顾客、街坊警惕一个女惯偷,并附有4张相片,引起众多路人围观。而且在该店收银台旁单独放着一张照片,上面写着“贼王”二字(见右图何建文摄)。

  该店店长彭小姐称,几天前,该店促销吸引了很多顾客,一些小偷也趁机混进来作

案。一天晚上7时许,她发现包括她所指的“贼王”共4个人进入店内且行为可疑。随后彭小姐发现,“贼王”从身前抽出一件新衣服,抛给同伙,然后窜到一条巷子里。因为不熟悉路段,而且没人帮忙,彭小姐便没有继续追下去。后来经过清点,发现损失约2000元。

  隔天,彭小姐发现“贼王”又混进来,并把一件衣服塞到身前,但被彭小姐及同事抓住,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彭小姐用相机拍下“贼王”,于是便出现了公告的一幕。

  此后,彭小姐称,我们对小偷的行为真的很气愤和无奈。于是,第二次现场抓到小偷了,有了证据,便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处理。我怕小偷死性不改,还会来这里作案,当抓到这个惯偷后,我便把她拍摄下来,写好公告来提醒市民多加警惕。起初完全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问题,因而已经展示几天了。这样做,只是想震慑小偷。现在想想,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虽然别人偷过东西,但是我不应该随便把她的相片,在公共场合上张贴出来。

  声音

  事出有因手段不妥

  市民:小偷被抓,扭送到派出所处理,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商店不应该、也没权去拍摄当事人。虽然当事人偷过两次,但是,也不至于一口咬定当事人会再去偷,毕竟这只是猜测。

  至于怎么处理当事人,这完全不关商店的事了。如果当事人以后再没有作案的话,那公告一直张贴在那,岂不是严重损害别人的人格和权利?商店如果单是用文字张贴提醒市民,这样就没问题,如果该店未经有关部门的允许,把当事人的相片也张贴出来,这样做就过激了,虽有效果,但是实在不人道。

  律师:国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晓海告诉记者,这家服装店的做法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小偷也是公民,享有人格权。她做了偷盗之事自然有法律规定的方式制裁她,服装店贴出其照片的作法,是主动、有目的、有意识地羞辱,是不妥当的。但李律师也说,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也有一定弹性,也不必苛责说服装店长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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