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道堵了,清扫员把头伸进垃圾道查看,居民出于好意疏通垃圾道,用石头往下扔,正好将清扫员砸死。此案历经4年,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发回重审等一系列过程,终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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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5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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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琴 邢艳辉 本报记者 谢平 发生在鹤岗的清扫员被砸致死案历经四年时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实施过失行为的居民被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受害清扫员的女儿获得了过失行为人2.3万的经济赔偿。 2001年7月27日清晨,鹤岗市房产局物业公司卫生清扫员仲兆萍,来到新鹤小区B区 11号楼6单元打扫卫生。在4层,她发现垃圾通道堵了,用棍子捅了半天没捅开,就把头伸进去查看,这一看不要紧,从楼上落下的一块石头砸在她的后脑勺上。后仲兆萍被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仲兆萍系因带有棱角钝性物体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原来,在仲兆萍伸头查看的时候,有人为了通开垃圾通道,从八楼的垃圾口将一块石头扔了下去。扔石头的人是鹤岗市工农区居民夏某,他这天来帮助住在新鹤小区的侄子收拾屋子。 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是他扔石头砸死了仲兆萍。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以“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工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夏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农区检察院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仲家向法院起诉,仲家要求夏某赔偿死者女儿学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仲兆萍在工作时不注意安全,将头伸向垃圾道内,被上边落下的石头砸死,本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夏某发现垃圾道堵塞,出于做好事帮忙疏通垃圾道,不慎将正在伸头查看的仲兆萍砸死,是不能预见的客观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仲兆萍承担80%,计36541元;夏某承担20%,计913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符。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夏某向楼房垃圾道内扔石头,其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仲兆萍死亡的结果,但其主观无过错,属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仲家诉讼请求。 接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仲家向鹤岗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追究夏某的刑事责任。 2003年3月14日,鹤岗市检察院作出复查通知书,决定撤销工农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追究被申诉人夏某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私自采取用石头作为工具进行疏通被堵的垃圾道,就应对其行为产生的相关危险及后果有所预见,且在实施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周边出现可能有人正在处理垃圾的迹象无所警觉,疏忽大意,致使清扫员被砸死的结果发生,夏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或免除处罚。2003年5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夏某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自己无罪。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仲家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申诉。2004年11月10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出民事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依法撤销一审、二审两份民事判决,指定兴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经多次协商,近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夏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女儿人民币2.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