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该法没有明确的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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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5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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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唐小清 群众挖到文物后上缴国家,到底应不应该给奖励,该给多少合适,引发各界关注。 7月13日,庆安县新胜乡新清村王爱忠家盖房,帮工村民挖地基时,意外挖出一箱“银元宝”,苗立臣是这次挖到银元宝的最初目击者,他说:“是我最先发现并挖到的,挖到 1米多深的时候,首先发现了几块已经腐烂的木板和两块黑乎乎的东西,当时他把这些东西当残土都扔了出去,再往下挖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木箱,里边摆着的都是和刚才他扔出去的两块东西一样,有点像铅坨。就是这像铅坨的“银元宝”随即被村民一抢而光。据庆安县文物管理所所长于英祥介绍,事发当日下午,庆安县文化局接到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的通知,要他们到新清村去调查挖出银元宝的事情。他们拿着样品当天返回县城,到银行鉴定,经鉴定,银元宝系纯白银,重量1900克。7月14日和15日,庆安县文化局张局长和文管所的工作人员连续两天来到新清村,向村民宣传文物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说明按照有关规定,交出银元宝的,属于捐献,国家还会有奖励,如果不交的,出现任何后果自负。这样,村民共交出了17枚。文管所给村民出具了收条,盖上了文管所的公章。 据了解,农民手中的“银元宝”属“光绪31年” 公历1905年,属于国家3级文物,据鉴定,“银元宝”系纯白银,每个重量1900克。 两个月后,政府给村民每人100元,村民认为给的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16日,省文化厅文物处孙长庆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文物法明文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不管农民还是谁发现都有义务上缴国家。国家鼓励无偿捐赠者,对捐赠者颁发证书或物质奖励,但没有明确奖励标准,大多以颁发证书这样精神奖励为主,这对上报和捐赠行为是种肯定。但奖励偏少,对文物保护是不利的。但是,对具体给多少,需就个案来判断。上缴文物的每个人的觉悟不一样,动机不同,所以要视情况而定。这要看交宝人是否是主动上缴,如果是被做了工作后才不得不上缴的,恐怕要比主动上缴得到的奖励少一些。对于庆安上缴银元宝一事,现省文化厅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打报告,等请示以后应该有说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