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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非流通股可望协议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4: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一位券商人士透露,《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一爬二”期严格限制非流通股转让的规定将有所调整,以协议转让等方式在锁定期转让公司非流通股的做法有望得到允许。

  《办法》对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即在“锁一”;二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锁一”期满后,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即“爬二”。

  这位券商人士认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改和转让很难确定先后顺序,而协议转让往往事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行为,“合适的机会总是难得的,并不是频繁出现”。鉴于此前规定中并没有就这类协议转让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场呼吁,应对“锁一”期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来自市场的这种意见已经得到监管层的认可。”这位券商人士表示,“新的补充规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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