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非流通股可望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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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4: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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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券商人士透露,《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一爬二”期严格限制非流通股转让的规定将有所调整,以协议转让等方式在锁定期转让公司非流通股的做法有望得到允许。 《办法》对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即在“锁一”;二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这位券商人士认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改和转让很难确定先后顺序,而协议转让往往事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行为,“合适的机会总是难得的,并不是频繁出现”。鉴于此前规定中并没有就这类协议转让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场呼吁,应对“锁一”期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来自市场的这种意见已经得到监管层的认可。”这位券商人士表示,“新的补充规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据《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