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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解禁国企管理层持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4: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国务院国资委1月22日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此前备受争议的“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正式解禁。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虽然明确了管理层可以持股,但指出必须严格控制此类行为,同时规定其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实施意见》还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等;五是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24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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