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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农民工得了多少?——郑州市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7:27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工伤保险,农民工得了多少?——郑州市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工伤保险,农民工得了多少?——郑州市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核心提示

  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

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从2004年12月1日起,郑州市开始实行新的《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到2005年12月,该《办法》实施整一年,情况如何呢?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工伤事故伤者多为民工

  春节临近,郑州却传来又有民工在事故中伤亡的消息。

  2006年1月17日上午,10名来自中牟县白沙镇的农民工在郑州市东环路和郑汴路交叉口向东3公里的老农机市场里拆除废旧房屋时,突发事故,7名农民工被埋废墟中。其中1人死亡,其余6名伤者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

  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郑州市农民工伤亡事故也可谓接连不断——

  2005年3月14日,郑州市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50米的一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来自开封杞县的一名农民工坠楼身亡。

  2005年11月8日,在紧张进行内部装修的郑州火车站售票大厅内,墙上的大型电子屏幕突然砸下来,将一名正在施工的民工当场砸死,两名民工被砸伤。

  2005年12月2日,来自安阳市滑县的李占强在郑州市东郊新宇花园拆一栋楼外墙上的脚手架时,不小心触到了一旁的高压线被电击伤,从三楼摔到了地上,头部、右手和双脚受伤。

  此外,郑州市建委2005年7月15日对河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事故单位作出处理,通报的5起事故中,伤亡者多为民工。

  据报道,目前我国患职业病的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工,因生产不安全事故死亡的90%以上是农民工。

  民工受伤,谁来埋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11月3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每个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可以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一类行业用人单位除外。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康复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此后,郑州市政府又明确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矿山、建筑施工等工伤风险较大的企业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民工得了多少

  至今,郑州市实施《办法》一年了,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享受到多少呢?记者做了随机调查采访,情况不容乐观。

  今年1月9日,记者接到一位民工的投诉材料。这位民工与他所在的施工队在郑州市经三路上负责为一家企业搭建和拆除脚手架,这本是一种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而用人单位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上却写明:“施工期间,乙方出现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至于工伤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在郑州市郑汴路一工地上,来自周口的一位民工说,5年前他在郑州一家私企打工,不慎弄断两根手指。当时他没有办理任何保险,老板提出给他5000元私了。后来,他投诉到劳动部门,工伤鉴定为九级。而他们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上,只有工期和工价,根本不涉及工伤保险。

  郑汴路一工地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已为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不过正式工和临时工待遇不一样,只有正式工才全部参保。郑东新区某工地负责人说,他们一般都会和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内容包括工种、时间、薪水等,不过不可能涉及保险,因为那样用工成本会大大增加。

  1月10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处长任怀敏告诉记者,至2005年底全市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人数超过41万,当年参保达7万人(这一数字不包括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用人单位)。但没有针对农民工参保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郑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在40万人以上。也就是说,即使2005年郑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7万人全部为外来务工人员,相对于庞大的基数来说,这个比例也是很低的。

  据郑州市社科院抽样调查显示,有74.2%的民工,老板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在单位为流动人口购买的险种中,医疗保险占50%,工伤保险不足4.3%。

  工伤保险为何难兑现

  来自南阳的民工郭某因工受伤后,找到劳动部门希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要他出具劳动合同,郭某拿不出来,因为老板就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受理有关申请。

  事实上,与郭某有类似遭遇的不在少数。据了解,目前,在郑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中,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相当多。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说,确定劳动关系是由劳动仲裁机构来受理的。按照最新的文件精神,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很难把握。

  任怀敏说,农民工流动性大,究竟有多少农民工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并没有掌握一个准确的基数。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正在调研”。

  “用人单位换了,保险能否跟人走?”郑州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志文说,民工流动性较强,而按照目前的保险体制,即使单位和民工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你这保险也不能随人走。

  对于用人单位和民工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受伤民工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地拿到钱呢?

  据了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认定难”,已成为他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一道门槛”。

  来自新郑市的一位农民受雇在其堂兄弟所开公司务工,因工受伤后却迟迟得不到赔偿。原来,他的这位堂兄弟故意与他打起了“持久战”。工伤认定作出后,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继而又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打起同一案件的民事官司。快两年了,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今后的路有多长,还是个未知数。

  记者在郑州市多个建筑工地采访时作了一个随机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在回答“受伤后会不会通过打官司来要钱”的问题时,大多数农民工选择的是“不会去打官司”。

  一位基层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劳资纠纷发生后,部分企业的老板千方百计逃避责任,一般会走完所有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官司会打到二审,故意用“程序”来拖垮农民工。

  政策与现实的“瓶颈”

  相对于一些地方而言,郑州市出台的《办法》走在了前面。为保障这项政策的落实,郑州市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同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还将调高浮动费率。劳动稽查部门对瞒报、漏报工伤保险的单位一经发现,即予处理。

  为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面,郑州市还规定,农民工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必与养老保险捆绑办理。

  2005年8月3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通知还要求,新开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将对实践中遇到的诸如劳动与劳务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所有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措施予以细化。

  然而,由于农民工人数多、流动性大,工伤保险工作落实起来困难仍然不少。

  劳动法律专家指出,如何让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如何解决工伤认定难的问题,已成当务之急。③14

  □文/图本报记者汤传稷

  柳芳/图

  农民工兄弟,小心点,别摔着了!

  视点热语

  不能让农民工“流血又流泪”

  每每走在郑州的大街上,我们总是感叹着郑州近年来发展的日新月异: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一条条老街旧貌换新颜,郑东新区正展露新姿……

  然而,在我们的眼中却很少把城市的另一面当作“风景”:他们是扛着铁锹、背着铺盖在城市里穿梭的农民工兄弟。

  正是这些农民工兄弟,用他们粗糙的双手构筑了这座城市的风景。

  建造风景的人却无心欣赏风景,这是谁的悲哀?

  我们不时发现,农民工兄弟为讨要工资,为讨得工伤待遇,为了孩子入学,不停地奔波。

  如果我们的城市不能善待农民工兄弟,那将是一座城市的悲哀。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法制问题。

  工伤保险政策能够惠及农民工兄弟,这本是一件大好事,但如果不能落到实处,那只会令农民工兄弟“流血又流泪”。

  我们欣喜地看到,好的政策正在逐步落实。

  同时,我们又感到焦急:毕竟,还有那么多的农民工兄弟还没有享受到政策的“好处”。

  焦急之余,我们仍然保持着一份清醒:工伤保险既然已写进法律,写进政府的公文,它就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农民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对政府部门来说,让农民工不再“流血又流泪”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问题。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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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如何申领

  工伤劳动争议发生后,按如下几点办理:

  ①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③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鉴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病历等;

  ②企业的劳动鉴定申请;

  ③因工致残的,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鉴定办理程序是:

  ①企业填写《劳动鉴定审批表》;

  ②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

  ③指定劳动鉴定医院统一进行身检;

  ④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速行检查,写出论断报告;

  ⑤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学技术鉴定小组作出鉴定意见;

  ⑥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程度鉴定结论。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结算表》;

  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③工伤医疗费用票据、病历、检验结果、住院医嘱单等原始资料;

  ④劳动鉴定结论;

  ⑤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劳保关系证明;

  ⑥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职工需要易地安置的,提供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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