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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折射改革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谭雄伟

  在重庆市街头,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其中两个女孩分别得到20多万元赔偿,另一个女孩却只得到9万多元,仅仅因为她是农业户口(《中国青年报》1月24日报道)。

  农村孩子一条命的“价值”不到城里孩子的半条命,这样的结果理所当然地引起众口一词的“声讨”。更让我们感到不能心平的是,这种荒唐剧近年一再上演。

  据《法制日报》报道,去年6月刘某遭遇车祸死亡。刘某在武汉某大学后勤集团工作已整整8年,应该算是城市“新移民”了,但交警仍然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业户口标准。因为根据现行标准,如果认定死者是农业户口,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将比非农业户口低10万多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载于宪法的根本原则,那为什么还一再出现“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怪象?

  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将赔偿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种计算标准,为“城乡同命不同价”埋下了“伏笔”。虽然近年来各地相继宣布取消农业户口,但在伤害事故赔偿上仍然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直接导致了“城乡同命不同价”荒唐事的一再发生。也就是说,“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悲剧源于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的相互脱节。

  所以,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躲在户籍制度背后的其他管理制度。虽然户籍制度已经改革了,但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管理制度仍然运行,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

  因此,“城乡同命不同价”反映出我们正在面临的种种尴尬。改革意味着公平将取代不太公平,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却一般都有法律的支撑。这种“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现象,正折射出当前的改革困境。

  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困境,真正实现公平,避免“城乡同命不同价”之类荒唐事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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