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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眼睛被戳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1:52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哈市刘女士的儿子小明今年8岁,日前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小明将同学小芳眼睛戳伤。刘女士想咨询应由谁承担责任?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8岁的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给同学小芳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小明是在学校上课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对小明有监管之责,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损害是在学校上课时发生,老师擅离岗位,学校也有过错。《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小明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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