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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进城安家农民判赔按城镇标准的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0:05 红网

  据《法制日报》2006年2月16日报道,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县城居住的李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其家属获得的赔偿按城镇居民对待。这个不起眼的判决,传递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司法精神,对于更好地保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具有破冰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在各方面的待遇有较大差异。但随

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虽然其户口登记没有变化,但是其收入和生活习惯已经与城镇居民并无二致。近来一些地方适应这一新的变化,相继在户口登记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规定按居住地登记户籍。尽管如此,还有很多地方的进城定居农民仍然被登记为农民户口,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各项待遇,成了城镇人口中的“二等公民”。别的暂且不论,就连意外身亡后的赔偿标准都有很大差异,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司法保护上的不平等、不公平。

  当然,全面消除城乡差别,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各项赔偿标准一碗水端平,还需要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消除城乡收入差别,这将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但海安县人民法院这个一审判决结果,却让人看到了对进城定居农民的司法关爱,闪现出了从实际出发、注重办案效果的办案艺术。愿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一缕春风,能够带来对进城定居农民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司法保护,让他们早日甩掉“二等公民”的帽子,如坐春风般地与城里人生活、工作在一起。

  (稿源:红网)

  (作者:徐爱民)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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