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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外失车守车人遭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1:16 重庆晚报

  负责管理车辆的守车人,却因为停车场外的车辆丢失,被管理方要求赔偿。昨日,杨女士打进了本报热线投诉。

  杨碧琼女士去年8月到江北黄泥塝嘉禾农贸市场打工,并与办公室签订一年合同,负责管理到市场指定地点(市场外)停放的车辆,收取费用交回办公室。上月17日,农贸市场一租赁户停在市场内的摩托车丢失。市场管理人员随后单方面提出要与杨终止合同,还扣押

了杨的保险订金1500元人民币,准备作赔偿金。杨觉得冤枉,因为丢车地点不在自己管理范围内。

  记者随后来到杨所在的嘉禾农贸市场。按照市场办公室的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市场外一小块空地上,而这即杨所负责的停车场。门口有一个警示牌,上面明确注明:机动车、自行车不得进入市场,否则罚款5元。可记者看到由于下雨,大部分租赁户都把摩托车停放在市场内。采访过程中,还不断有人骑车进入市场。门口的门卫室大门紧闭,无人值班。市场管理人员也没出面干涉,任由车辆出入。市场还有两个出口,均无人看管。杨说,丢的车当时就停在市场内靠近出口的地方。

  记者随后找到该市场一冯姓管理人员,面对记者的询问,他以杨“没有在指定地点即菜市场入口值班”作为赔偿理由。杨告诉记者,自己曾经在门口值班,但嘉禾公司负责人员认为杨坐在那里碍事因此让她移至大门附近。

  记者向晚报律师团沈仁刚进行咨询。沈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因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乙方要求所有来市场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否则乙方一律不负责”,已经表明劳动者职责范围:看管在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而农贸市场内并非车辆指定停放地点,如管理方,即市场办公室没有另行指派劳动者增加看管市场内车辆的职责,劳动者就没有失职,不承担责任。因为办公室收取了停车费,所以责任应该由办公室负责。同时本身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单方面违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应该给予劳动者适当补偿。

  在杨女士的的反复追问下,冯姓负责人给出承诺:下周内与杨女士进行协商。但他坚持认为杨女士有责任赔偿,并表示要先搞清公司与杨女士谁的责任更大,再进行赔偿。

  记者赵倩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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