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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00 中国西藏新闻网

  吴剑雷鹏

  近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明确了西藏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问题。根据新标准的有关规定,西藏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有所调整

  西藏个税费用扣除方式有两类,一类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方式,另外一类是针对企业从业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方式。即按照规定,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此外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增发的工龄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增发的津贴补贴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企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3800元,三类地区4300元,四类地区4600元。

  新标准还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的工资如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增发的工龄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增发的津贴补贴等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按企业从业人员个税扣除限额的标准扣除。此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规定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按新标准,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月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免税项目=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王先生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免税项目金额为2200元,王先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2200=1200(元);另一在某机关单位工作的李先生工资薪金为3400元,免税项目金额为1500元,根据公式计算:3400-1600-1500=300(元),则李先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企业从业人员全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公式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免税项目=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在拉萨市某公司上班的顿珠先生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四金交纳100元,那么顿珠先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3800-100=-900(元),按照新标准顿珠先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在拉萨某企业上班的扎西先生工资薪金为5000元、四金交纳200元,那么扎西先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800-200=10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税扣除额相应调整

  新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据悉,从今年1月1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扣除也将按新标准执行。

  新标准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它生活补贴及实行定期定额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的一律调整为:一、二类地区扣除限额为3800元,三类地区4300元,四类地区46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它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没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西藏减免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据拉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茨旺桑培透露,在新的标准执行之后,西藏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据了解,西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此外对一些外籍个人、专家在藏工作所得的部分收入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西藏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此外军队干部也享有一定的减征政策。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征收相应调整

  新标准规定,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利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8000元的,减除费用1600元;收入超过8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此外,承包承租经营者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3800元,三类地区4300元,四类地区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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