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馄饨店纠纷食客赔偿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16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上海市的邵先生吃馄饨,却吃出了3000多元的“天价”。昨日下午,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邵先生赔偿上海某“吉祥馄饨店”店主马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3103.18元。

  2005年8月18日,家住愚园路上的邵先生及妻儿,去附近一家“吉祥馄饨店”用餐。当馄饨送上来后,邵先生认为有异味,要求更换。之后,邵先生与店主马某发生争执,纠纷中双方动手,导致马某左眼眉弓部皮肤挫裂、头皮软组织挫伤。事发当晚至同月25日,马某一直在医院留院观察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571.10元。对上述费用如何分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5年9月5日,马某将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万元。

  马某诉称,当时馄饨端上来后,邵先生认为馄饨有异味,提出要更换,自己便马上给他重新换了一碗,可邵先生坚持要求再换一碗,自己没有同意,双方遂发生了争吵。争执中邵先生动手殴打自己,并举起椅子砸伤自己的头部。

  邵先生则辩称,当时感到馄饨有异味,要求重新另换馄饨,遭到马某的拒绝,双方才发生了争吵,是马某先动手打自己的儿子,自己才推搡了马某。之后该馄饨店有数名员工冲出来打,自己这才急忙向外逃离,马某还一直追赶打自己,直至警察到场,事态才平息下来。纠纷中,自己从未用椅子砸马某,声称马某受伤是店里人之间的误伤,与自己无关。

  由于对事实经过的表述大不一样,法院裁定马某和邵先生均有过错,法院综合纠纷的起因及相应的损害后果,酌定马某受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由马某承担40%,邵先生承担60%,并作出了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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