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应享有社保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5:4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据新华社上海2月15日电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是不少用人单位偷逃社保费的一个重要形式,加之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并不知晓,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欠保”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