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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6家“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提个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6:00 光明网
曾春光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原指定企业本次未重新获得指定的,不得再制作悬挂用国徽。(2月11日《新京报》)

  悬挂国徽,不仅表明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威力,同时也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而《国徽法》规定下列机构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悬挂国国徽。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既然全国这么多机构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那么制作悬挂用国徽肯定会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也就必定会有很多企业想成为“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现在,国务院指定6家企业制作悬挂用国徽,笔者相信这6家企业是经过严格考查和评审之后才被指定的,在表示祝贺的同时,也想给6家“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提个醒。

  提醒之一:牢记职责。作为“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享受着国务院授予而行使的指定制作权,一定要面对荣誉别迷失自我,时时要摆正位置,牢记肩负的神圣职责,把手中的权力用足用好用活,上对得起国务院,下对得起黎民百姓,平对得起同行企业。

  提醒之二:不辱使命。“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虽然是被评部门指定的,但制作悬挂用国徽是严肃的。因此,“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千万不能认为头上罩上了“指定”的光环,就在生产制作悬挂用国徽过程中见利忘义、偷工减料,高价抛售。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损害了被评部门的形象,而且也使“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的威信扫地,更是亵渎了庄严的国徽。

  总之,如果制作的悬挂用国徽物美价廉,服务又优质,这样的一个“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就会被国务院一直指定下去的!当然,国务院也该未雨绸缪,积极想办法防止“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出现问题,出了问题的应该及时追究企业责任,甚至果断停止其“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的指定资格,重新考查和评审新的“指定制作悬挂用国徽企业”,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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