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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实施校车行政许可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6:50 中国青年报

  本报深圳2月16日电(记者李桂茹)今天,深圳市交管局宣布,该市将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校车和校车驾驶人行政许可制度,对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人证》运载学生的驾驶人和车属(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必须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站)检验车辆,经市公安

交管部门核发《校车许可证》后方可运载学生,校车驾驶人必须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后方可驾驶校车。

  对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人证》运载学生的驾驶人和车属(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对同一校车的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获两次以上的,要追究其学校领导的直接责任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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