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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走上价格垄断的歧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7:3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报载,2月14日,海口62家二星级以上饭店的总经理,共同签署了一份《海口市星级饭店实行客房成本价公约》(下称“公约”),承诺以不低于该饭店的成本价格来销售客房。

  这条消息之所以引起我注意,是这份“公约”居然有政府职能部门参与。据报道,签订公约的,除了饭店外,还有海口酒店协会、海口市旅游局和海口市物价局三方。

  据说,政府部门参与“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企业利益”,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然而,这种做法仔细一想,却有很多不妥之处,倒让我们隐隐闻到了“价格垄断”的味道。

  “公约”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价格联盟,其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从经济学上来说,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悖的。我们知道,价格反映的是一种产品在市场上的供需状况,竞争状态下形成的价格,对产业的协调发展起着天然的调节作用。现在,“公约”企图通过企业间的协议,并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操纵酒店业客房的价格,这与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法则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价格垄断行为危害性在于,它会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导致市场失灵,从而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作用。可见,“公约”不但没有“保护市场秩序”,反而破坏了市场秩序。

  “公约”也不可能“维护企业利益”。在短期内,“公约”可能会缓解酒店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不可低估。从经济学规律分析,首先,“公约”排斥竞争,使市场成为死水一潭;其次,它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在“公约”的掩护下得过且过。“公约”最终损害的,是酒店业本身。再次,每个星级别酒店的成本不会一样,管理良好的酒店总倾向在赢利的前提下,冲破价格联盟自己定价以吸引更多的顾客,所以从实践上,价格联盟总是无疾而终,起不到约束作用,属于白忙活一场。

  我国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明明白白地指出,“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公约”的内容,明显属于规定中确定的违规行为。

  令人奇怪的是,对于这样的“公约”,政府职能部门不但不去制止和处理,反而出面参与,甚至还借助政府执政之威严督“公约”执行,不知道这是什么道理?

  作为行业发展和市场的监管者,两部门参与“公约”的初衷,可能是想防止酒店业形成恶性竞争局面,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海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出发点是好的,然而,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却是大大地不妥,它可能导致的后果与政府的初衷将会南辕北辙。

  从这件新闻中,我们看到,我们的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还没有解决好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还没有树立起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管理思维,还没有找到真正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法,还没有找到市场经济下有效地监管市场的手段,监管“缺位”和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的现象还同时存在着。我们希望,以后别再出现政府参与签订价格联盟这样的“奇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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