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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工“退保”不是好兆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09 四川在线

  农民工节后纷纷返城务工,人多饭碗少已是近年来的常景,在一个城市找不到工作再换一个城市碰运气,也已经被人们见惯。但记者近日发现,农民工在流动中,他们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一个城市时,不再保留原单位事先为他们办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而是选择获取账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的“退保”。(2月14日《新华网》)

  殊不知:允许农民工退保,其结果会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

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再参保。这不仅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要到社会保险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也给农民工自己带来麻烦(要交照片、身份证等)。当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一是现行制度没有设计到足以让农民工信任的程度,农民工总是认为社会保险不“保险”;二是现行制度门槛太高,按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现实是,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门槛绝非易事。三是城乡之间,社保没有实现有效对接,也给农民工办理保险带来种种不便;四是交保险要给农民工带来经济上的压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8%,企业缴10%),而退保险却给农民工带来“收益”。总之,农民工“退保”是违背我国为农民工办理保险的初衷,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一致的,也是不好的兆头。那今后如何避免此类现象不断发生呢?

  一是要对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社会保障,即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二是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对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实行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将本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三是要将农民工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分离,由不同部门来行使不同的职能,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四是要加强对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监管,只有充分发动群众、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变农民工保险基金的“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才能实现对农保基金的有效监管。可以由有关部门代表广大参保农民,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提高对农民工对“保险”信任度。

  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还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特别是给今后养老保险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需求和特点,找到更加精确可行的方法,使制度很好地衔接、推进,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真正让农民得实惠,真正让农民能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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