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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将路人撞死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监护人赔付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20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曾江恒 陈椿红)2006年2月15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祖(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502元。

  2005年11月8日15时许,家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的莫祖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搭载莫某、莫某某沿江南区江西镇巷勒坡村道向那廊村坛礱坡方向行驶。

  当摩托车行至巷勒坡村道时,遇上莫子文同向在前步行。由于莫祖驾驶技术不熟练且摩托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摩托车将莫子文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祖负事故全部责任。

  莫子文住院抢救期间共支出医疗费7546元、交通费530元。莫祖已支付了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祖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莫祖系未成年人,且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其父母所有,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因莫祖已支付原告方1000元的赔偿款,法院在对莫祖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韦怡作者:陈志高 曾江恒 陈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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