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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雨村本可秉公断案?——《红楼梦》漫笔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36 南方日报

  周末漫笔

  安立志

  曾有一个“提法”很著名,我们的干部“95%以上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个比例是在“文革”时期发明的,用在封建时代不一定合适。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年

代,皇上的“臣工”,如果也说95%以上“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极易产生争议。然而,古代中国也并不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贪官污吏的。很难想象,在一个贪官遍地、污吏盈野的国度,怎么能够创造出如此辉煌的古代文明?就个体官员而言,他们的变坏,也并不总是“每日每时”的行为,大抵总有良心发现的时候。《红楼梦》中的葫芦案就提供了这样一个例证。

  贾雨村“官星高照”授了应天府。这个肥差是因做林黛玉小姐的“家教”攀附上贾政才到手的。然而,他流年不利,甫一到任,就遇上了一桩人命官司。此案的裁判结果,此前的说法,大多归咎于门子——原葫芦庙的小沙弥——的“提醒”,言外之意,如非门子之故,贾大人很可能会秉公执法的。

  由于在县官任上曾有被皇上“即批革职”的前科,贾雨村此次新官上任,是为了重振官声还是为了报效朝廷,不好说,鉴于前车之覆,至少是并不想尽早把“新鞋”打“湿”的。因此,他在听了原告的陈述之后,大怒道:“岂有这等事,打死了人,竟白白走了拿不来的!”立即决定将凶犯家属拿来拷问。此时,在他的心理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法理还是“基本面”,这些良知尚未泯灭,他所采取的措施,基本上属于秉公办案的范围。

  正当他作出“发签拿人”的正确决定之际,一名工作人员——“门子”用眼色发来“短信”,意思很清楚:此议欠妥。此时,他先是“心下狐疑”,继之“退堂至密室”,且“只留门子一人伏侍”。经过一番深入调研,他不仅得知这个门子原系他的“贫贱之交”,而且得知被拐卖的女孩,恰是他的恩人之女。若依贾大人惯于夤缘附势,专走“上层路线”的德性,无论作为“故人”的小沙弥,还是作为“恩人”的小英莲,他都不会介意,他介意的只是小和尚为他提供的“护官符”,而且从中得知本案的被告薛蟠,正是“丰年大雪”之“薛”。“情况明”,不仅未能使他“决心大”,反而使他陷入心理矛盾之中,是坚持“杀人偿命”的法条,还是遵循“不得罪于巨室”的古训?

  从贾雨村的为人,这种选择其实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他这个级别的领导干部,即使想废法徇私,结交权贵,也不能过于露骨,必须在门子面前体现出应有的城府和风度。所以,他故作正经地说:“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倒是这个“故人”对贾大人的官话套话不以为然,反而劝道:“依老爷这说,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还要三思为妥。”这番言劝,反映的也许确是社会现实,但也足见,这个小沙弥决非“六根清净”之辈。对于贾雨村来说,小和尚的“坏点子”虽然正中下怀,但他仍然装模作样地表示“等我再斟酌斟酌”。此时的他,不仅心理转变过程,而且案件审理原则都已经确定了。

  案件的审理细节,曹雪芹先生没有讲,只是说,贾雨村“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不过,他在善后的处理上,远比小沙弥考虑得周到。在对上的层面,这边案件一结,他便“疾忙修书二封与贾政并京城节度使王子腾”。这不仅是对通过贾政“活动”得授应天府的投桃报李,也是另一次交易的“先期投资”。曾经吃过甜头的贾雨村,自然明白,利用薛蟠一案结好薛蟠家族这样的朝廷重臣与侯门权势,绝对是“双赢”的结局,而这是不需要小和尚调教的。在对下的层面,虽然明知这个小“门子”忠心耿耿、服务到位,但这个整天在身边工作的小和尚太过知根知底,不免碍手扎眼,于是便“寻了他一个不是,远远地充发了才罢”。作为本案受害者之一的小英莲,虽然当初贾雨村穷困潦倒之际,曾蒙其父甄士隐慷慨周济,但当贾某人将国家法度都置之度外时,他的良心早就被狗吃了。由此可见,贾大人考虑问题真是善于“把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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