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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失车辆 物业公司赔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苏代平)停放在小区中的车辆被盗,小区物管很多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日前判处一起该类案件,终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业主被盗车辆一半损失!

  停放小区摩托车不翼而飞

  何先生家住中山市东区某花园小区8幢601房,他与中山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其居住的花园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委托管理范围,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至0.6元收取。摩托车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以每月每台30元的标准收取。

  合同签订后,何先生依约向物业公司交纳物管费,2004年4月至9月总共交纳了339.72元。物业公司也相应出具了票据。

  起诉物管未尽责要求赔车款

  一直以来,何先生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自己的摩托车。2004年5月8日早上7时,他去取车时,却发现其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摩托车被盗了,何先生当即向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报案。但至今,该起盗窃案件尚未侦破。经评估,该摩托车的价值为11000元。2004年11月25日,何先生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职责,造成他的摩托车被盗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1000元。

  法院:物业公司未尽义务

  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性综合服务工作。本案中,何先生与物业公司已经构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且双方存在摩托车存放的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何先生存放的车辆,承担有偿保管义务,在履行车辆管理服务合同时,完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以登记,加以适当地控制和管理。何先生的车辆在该公司指定的、有偿的停车位上被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5500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物管赔偿损失仍然存在难题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类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发生灭失、损毁的,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有无义务。然后,再认定物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这可以从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以及措施的执行情况来判断。如果物管公司为保障业主的财物安全,尽到了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那么,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不用赔偿;反之,如果物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告诉记者,尽管该起案例中,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业主车辆一半损失,但物管公司是否应为“被盗造成的财物损失”买单,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问题。

  首先,目前的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业主的财产负保管义务。而且,大多数物管合同中,都有“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小区业主的财产保管责任”的明确约定。其次,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必须存在过错。此外,还需要证明过错行为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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