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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人大表决通过《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15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涤有可能受到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近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中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违者,将会受到上述的罚款。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规定,我市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

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

  《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和装贮过油类、水泥、煤、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部门的职责,设立了饮用水源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

  (责任编辑:蔡英、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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