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违反校规溺亡,学校就没责任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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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3:43 信息时报 |
广州读者王先生:去年夏天,我正在读初二的孩子在午休时溜出校门外出游泳溺水死亡,因为学校规定食宿在学校的学生(我的孩子就属这一类)外出须凭班主任签发的请假条,还将禁止学生私自外出游泳作为学校一项制度。所以,学校认为是孩子不遵守学校纪律,擅自外出游泳而溺水死亡,学校没有责任。请问学校真的没责任吗?我可以要求给予赔偿吗? 答:我们认为你可以要求学校给予适当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你的孩子正在读初二,应该是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他明知外出是对学校纪律的违反却故意在午休时躲开门卫外出,且根据学校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情况,他也应知私自游泳被学校所禁止却擅自下河游泳,都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同时,作为一名中学生,根据其年龄智力特点及文化程度和认识能力,也应知私自游泳可能出现的危险,却依然为之,结果发生了溺水身亡的事故。因此,你的孩子自己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你的孩子食宿在校,中午放学后趁门卫疏忽之机外出,应属学校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此,学校应对学生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而引发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学校给予适当的赔偿。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