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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 物业公司担责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14 南方新闻网

  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担责一半

  中山一物管因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被判赔

  本报讯(记者邱锐泉通讯员李志金苏代平)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不翼而飞,物业管理有没有责任?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安全防范义务,

被判令赔偿业主一半损失。

  家住中山东区某小区的何维,2001年和家家宜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智多星公司接替家家宜公司负责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4年5月8日何维发现其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摩托车被盗。当年11月,何维以智多星公司未尽管理之职责,造成摩托车被盗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1000元,家家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何维与智多星公司构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故应由智多星公司对何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智多星公司向何维赔偿损失5500元。智多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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