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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试问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多重是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20:00 光明网
李月明

  《中国经济周刊》2月8日报道: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不要轻易立案,这是没有疑义的。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岂能轻率?但有一点不懂,想请教一下:就是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多重是严重?

  我们经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可现在又有一个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怎样执行和操作?“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什么为标准,怎样衡量?当然不能用斗量,不能用秤称,那么什么是严重?多重才算严重?严重,是指范围,还是指程度?

  比如说,某企业改制,确实有问题,可大家都咬着压关挺着,偏偏一个人挺不下来,跳楼了,这严重还是不严重?

  又比如,还是企业改制,没有人离乡背井,没有倾家荡产,没有卖儿卖女,没有上吊自杀,没有形成集体上访,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的事件。可是,就是成百上千的人下岗了,丢了饭碗,这严重还是不严重?

  再看一件实例:2004年以资产0.98亿美元在富豪榜排名167位的乐山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以138万元的超低价买得价值8330万元的两座煤矿,又以4000万元换来价值4.6亿元的国有资产,县委书记田玉飞收受贿赂1500万元。事后,有人喧嚷:“按照股份制运作程序,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电力公司2700万股股权,吸引民间资金做大做强犍为电力产业”。单就表面看,如不立案侦查,能看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吗?

  有人说“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这是一个完整句子,不能割裂开来。是的。再看“中饱私囊”,常常是你说他“饱”,他还觉得“瘪”呢。不是有个成语叫欲壑难填吗?我们见哪个贪官满足过?不是有贪官在法庭上还不服气吗?抓到我算我运气不好。我才贪了多少?有人比我还贪得多,为什么不抓?

  没有了这两条,徇私舞弊自然也不存在了。徇私舞弊都是立案才查出来的,没有立案,你敢说谁是徇私舞弊了?其实,不立案,三条那一条都让人不敢乱说。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事形形色色,千奇百怪,我们确实是应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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