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行收回再婚妇女的承包地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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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0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杨某与丈夫感情不和,在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又与邻村的一男士结婚,但她现在居住的村委会一直没有多余的土地给她承包,而杨某前夫所在地的村委会又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理由一是其前夫强烈要求,二是杨某再婚后其户籍已迁移到新夫所在地。请问,我的朋友杨某该咋办? 杨豪杨豪同志: 你所反映的问题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因此,对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你的朋友杨某的前夫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在杨某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以其前夫强烈要求和杨某再婚后户籍已迁移到新夫所在地为由,强行收回杨某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建议杨某向当地政府反映,由政府要求村委会改正其错误行为,也可以原居住地的村委会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⑩4 段延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