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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特约记者狄易)券商开展ABS(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有章可循了。部分创新试点券商日前从证监会收到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券商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及监管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盼望开展该项业务的各家券商来说,终于有了明确的“游戏规则”。

  所谓ABS业务,是指券商作为管理人,以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

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管理计划,面向投资者推广计划的受益凭证,投资者认购受益凭证并根据约定取得投资收益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据悉,证监会对券商开展ABS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允许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开展该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通知》规定,券商开展ABS业务对境内合格的投资者销售ABS计划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计划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可由券商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自行确定,也可由券商通过询价等方式与投资者协商。而同次销售的同一级别的受益凭证,其收益率和销售价格应当相同。

  《通知》还规定,在ABS计划的发起设立和交易转让过程中,券商作为管理人可以通过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认购计划的受益凭证,但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认购的受益凭证均不得超过该计划受益凭证总数的10%。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规定,券商、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定期公告至少每季度一次。(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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