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蒋新如:非但不转正,还把我辞退(记者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44 江南时报

  编者按:2005年8月23日,本报在A2版刊登了如皋市江安镇代课教师蒋新如寄来的信函《我何时能够转正?》一文,文章见报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前日晚,蒋新如老师又给记者来电称,到目前为止,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解决他的转正问题。半年前,他已经被学校一辞了之,他只好到当地建筑工地打零工养家糊口。他怀疑自己是不是被政府遗忘掉了?

  那么,蒋老师转正之路为何这么难?问题到底“卡”在哪儿?目前,他的生活状态又怎样?昨日上午,记者驱车赶往蒋新如家进行了实地采访和调查。

  当日上午11点钟,记者赶到蒋新如家时,碰巧他从建筑工地下班回家准备吃午饭。记者表明来意后,蒋新如显得很激动。尽管他家盖了两层楼房,但跟毗邻的楼房相比,却显得很“简陋”。屋内没有任何装饰、布置,更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蒋老师摇了摇头,叹了口气:“这房子能盖起来,全是向亲戚朋友借的。”

  一提起他转正的问题,蒋新如便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下子打开了话匣子。

  据蒋老师反映,他1989年7月高中毕业,同年9月进入一所村小代课,直至今日,屈指数来已有整整十六个年头了。“我刚代课时每月一百几十元的收入,到离职前每月也只有二百八十元,且每年只拿十个月工资。”蒋新如坦言,“十多年来,我毫无保留地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其间酸甜苦辣可想而知”。

  当记者问及拿这么微薄的工资,家庭能否支撑下去,蒋新如说,根本不能维持生计。每逢节假日,他和妻子到外面捡药水瓶去卖,换点零花钱。

  “我丈夫从事代课教师16年,教了近千名学生,培养了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转正,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站在蒋新如一旁的妻子眼眶噙着泪,向记者“大倒苦水”。

  蒋新如的妻子还透露,1996年,当时江安镇大部分学校的师资力量比较匮乏,如皋市教育局竟然将高考落榜生吸收为正式教师,前提是每个人必须交2万元钱,且在如皋进修学校学习一年。当时,丈夫听了这件事后,感到很气愤:为什么我代课7年,还不给我转正,这算对我负责吗?

  同时,记者了解到,蒋新如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成绩非常突出,每学期所教班考试成绩均名列前茅。代课期间,蒋共发表了4篇教学论文,都被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书刊收录,其中有2篇论文荣获徐特立教育研究所颁发的“优秀论文奖”。

  蒋新如告诉记者,为了不断地充实自己,1995年根据如皋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要求,他不惜从微薄的收入中拿出一大部分参加中师函授,于1997年毕业并取得了由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师毕业证书。2003年江苏面向全社会招聘教师,他符合要求报名参聘。后来又根据上级要求他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的文化知识考试,并已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也已通过。2004年4月1日所有材料均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上级部门。6月份他拿到了教师资格证书。

  “这么多年来,我与某些中师公办教师一同教学,一同考核,同样取得教师资格,但未能同工同酬,性质也未落实。”蒋新如无奈地说,为了尽快转正,他多次找过如皋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对方让他再等一阵子,会给他一个明确答复的。

  蒋新如说,自从他的来信经本报发表后,他又多次到当地教育局询问,均无果而返。9月份开学的时候,他所在的学校以“学校不需要人了”为由,将其辞退。随后,蒋新如只好到当地建筑工地打零工以养家糊口。

  那么,蒋新如到底能不能够转正?如皋市教育局人事科施副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政策,所以我们就没有权力给他转正。而蒋新如的待遇问题,是由当地政府部门来解决的,与教育局无关。”当记者询问蒋新如没有编制,待遇怎么能得到提高?施副科长却以“上级没有具体政策”来搪塞。

  就蒋新如的编制能否得到安排,记者又采访了一些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当我们都把提高经济待遇作为解决代课教师待遇问题的良方时,压力自然转到了政府方面。按照现在的规定,基础教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而政府方面一提到拨款,第一反应自然就是“编制问题”。在有的官员看来,代课教师没有正式编制,所以不属于拨款之列。专家觉得,这恰恰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代课教师的存在,说明编制不够,或者说编制安排不合理,而学校作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只要它和一个人订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这个人就可以此为由向学校和政府主张权利。这么多年来,那么多代课教师拿着微薄的工资,却在年复一年地为国家培养人才,他们甚至都没有想过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政府方面来说,真的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认真检讨了。而社会学家认为,代课教师尽管可能和学校没有书面的劳动协议,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范畴,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代课教师属于和事业组织建立了实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既然代课教师和正式教师完成一样的工作任务,承担一样的义务,理当和正式教师享有相同的薪酬标准。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5日第二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