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家干活回“娘家”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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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32 东方网-劳动报 |
职工老蔡近日给长宁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送来了锦旗,感谢中心法律工作者不辞辛劳,成功调解了他与企业的劳资纠纷。而在这同时,老蔡所在的房产公司领导也到中心表示感谢,他们说:“还请工会多宣传劳动法规,这样我们就不会与职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际工作单位不断变动 老蔡是这家房产公司的老职工,公司转制后,他被派到其下属的物业公司工作。后来房产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又把物业公司置换到一家装潢公司名下。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约定,老蔡的工资仍然由物业公司支付。在这期间,老蔡与房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始终没有变更。 想领工资却两头落空但去年8月份起,物业公司因管理的楼盘业务减少,就关闭了老蔡所在的部门,并停发了老蔡的工资。于是老蔡就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房产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但这一要求遭到拒绝,房产公司认为,老蔡的实际工作单位是物业公司,而且按照约定,他实际工资关系也在物业公司,房产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其工资。老蔡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未获支持。他转而向长宁区职工法律服务中心求援。 “不必要纠纷”平稳化解 该中心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据此,房产公司应当支付老蔡被拖欠的工资。本来,中心准备帮助老蔡上诉,但考虑到房产公司也许并不了解相关法律,属于非主观侵权,因此中心积极与该公司协调,以期平稳解决纠纷。 经过中心法律工作者的解释和以案说法,房产公司同意支付老蔡的工资及相应补偿金。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还说:“这次纠纷其实是不必要的,主要是我们对劳动法规了解太少,今后还请工会多宣传劳动法规。”□记者宋长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