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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生子”考验执法智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35 上海青年报

  □十年一刀“丈夫在海外经商,无生育能力,现重金寻异地健康男性圆梦……”近日,一则“合作生子”的另类招聘广告出现在长春市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上,看到广告的人无不倒吸一口凉气。有市民说:这种广告刊登到平面媒体上非常不合适,尤其刊登在招聘信息的版面上。(3月14日《东亚经贸新闻》)的确,“合作生子”让人感到不舒服。道理也很简单,“合作生子”的行为与价值取向和我们社会发展的诉求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合作生子”不但容易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合作”所生儿

童的健康成长,还会破坏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

  诚然,对于这位丈夫实在无生育能力的女性而言,其生儿育女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她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得以实现———专家提醒,不能生育的夫妇,可到正规医疗机构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实现生育目的,目前的试管婴儿技术已经可以做到基因筛查,合法而且风险低。但显然,这位女性花重金寻异地健康男性“合作生子”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我国2001年8月1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

  既然“合作生子”是违反法规的,为什么这位女性还敢在平面媒体上刊登广告呢?而这家平面媒体又怎么敢刊登此广告呢?尽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不能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但是,法规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乃至制裁,这使得一些人敢于冒险“合作生子”。当然,还有较为深层的社会根源就是在我国民间,一些地方存在买卖配子、合子等陋习。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许多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经常选择买卖配子、合子,并且,这种陋习非常隐蔽,多是“合作”双方私下进行的。也正是由于此,政府主管部门难以调查和取证,进而不能将事情遏制在萌芽状态中。

  鉴于此,人们在鞭挞刊登“合作生子”的媒体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合作生子”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它不但跟这些地方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意识有关,还跟我们执法部门的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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