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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揭露消费卡温柔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35 上海青年报

  本版撰文记者 刘昕璐 蔡玲玲

  ●时间

  昨天上午10:30

  ●事件

  新投诉再指消费卡

  2万元购买了美容卡,因为对产品严重过敏消费者要求退卡。可是,消费者算下来该退的1万多元到店家处却只有1800元。昨天上午,本报又接到一个读者反映的退卡纠纷。记者联系了当事人吕小姐,得知她已打算下午前往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吕小姐告诉记者,去年7月,她在位于港汇广场4楼的邱竞美容院购买了美容卡,累计2万元,并获赠价值人民币2万5千元的其他服务。去年底至今年初,吕小姐在美容师的推荐下使用了骨胶原眼膜产品,然后便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过敏反应。最严重的一次走出美容院半个小时后眼部红肿,眼睛都睁不开,返回美容院做了一个小时的冷喷处理。后来经华山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为较典型的皮肤过敏。

  吕小姐遂要求店家退卡。据吕小姐说,此时,她购买的卡内余额尚有一万出头,而获赠的2万五千元服务中已经消费了2万1千多。多次交涉后,店家表示愿意退卡,但是要吕小姐以四折的价位承担赠卡中的消费部分。一进一出,最后店家只肯退1800元。

  “她们损害了我的皮肤,还能够通过强卖赠品收取费用。”吕小姐颇为气愤。昨天下午,记者与吕小姐一起前往邱竞美容院。美容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事件已经上交给公司处理,不接受采访。而记者致电该公司负责处理此事务的工作人员,她以无法确认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时间

  昨天中午11:00

  ●事件

  专家点评合同陷阱

  本报昨日报道《健身房延迟开张不退卡》见诸报端后,许多读者都觉得非常后怕,而吕小姐的最新遭遇更显示出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卡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为此,记者带上冯先生所签的这份“威尔士健身中心会籍协议书”,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对此开展点评,并给予消费者一些专门提示以规避消费卡风险。

  通篇读完合同,唐健盛不无感慨:“一般理解上的霸王条款给人的感觉往往是商家拟定条款时很不公道,而这份合同给你的感觉是貌似处处在为消费者着想,但本质上,这份合同通篇布满了消费陷阱。消费者必须警惕今后市场上这种另类霸王条款的温柔侵权。”

  ●时间

  昨天下午3:00

  ●事件

  消保委披露卡类投诉一年增四倍

  通过专家点评霸王条款后,记者发现消费卡“维权难”并非是简单个案。下午,记者前往消保委,全面了解一年来本市消费卡投诉案件的最新发展情况。

  平均每天15起卡类投诉

  5705件!去年市消保委经手处理的关于消费卡的投诉总量让人有些触目惊心。这意味着本市平均每天至少有15位消费者因为使用消费卡而产生投诉,这还不包括直接跟商家交涉、寻求媒体援助和诉诸法律的情况,而其中能顺利解决的纠纷案远远不到一半。

  “售卡军团”无所不涉

  因各种预付卡经营者管理不善、倒闭失踪,导致近年来销售服务类投诉大幅上涨,投诉矛头直指消费卡的较前一年猛增4倍之多。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美容、健身、餐饮等早些年就甚为流行的“发卡大户”外,如今,洗衣、沐浴、碟片租赁,数码冲印,甚至连开在社区内的小杂货店也开始加入了售卡军团。“一次收费分期消费”,往往单张卡的所涉金额就是四五千甚至上万元,加上一些健身中心、美容院巧舌如簧,“噱”成消费者一次付款两三万元来购买一张所谓的超值消费卡也丝毫不难。

  商家携款逃跑维权无门

  近年来,企业在赚到大量会员会费后,携款而逃的情况屡屡发生,并已成为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此,市消保委还曾在最近2年间就消费卡风险先后发过4次专题消费警示,然而卡类纠纷仍然风声水起没完没了。据悉,投诉办结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所涉商家早已携款逃跑难以追溯,或是消费者明显吃了“合同亏”的情况。记者为此算了笔账,若以2800张无法解决的消费卡计算,保守估计每张卡的所涉金额是2000元的话,那么去年1年消费卡利益损失额高达560万元。

  “从最本质看,发消费卡不仅是精明老板吸纳固定客户的手段,发卡对商家而言更是一笔无本买卖,商家通过发卡能预收大量资金,这其中又几乎没有成本。于是,发售消费卡日益走红,发卡行为和范围都越来越泛滥。”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这样认为。

  ●时间

  昨天下午4:00

  ●事件

  专家建议设“卡”发卡

  冯先生退卡难,吕小姐退卡也难。在消费者看来自己退卡的要求合情合理,可是为什么到了商家处却困难重重?面对此种情况,记者特别请有关专家开出“药方”,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消费卡“维权难”。

  立法设门槛

  会员制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关键还在于要以商业信用为保证,以完善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如,限定发卡机构的售卡资金不得高于企业的净资产,以此限定发卡资金和规模,形成“只有企业的商业信用才能取信于消费者”的社会氛围。(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

  交纳保证金

  发卡企业的资质要验证外,还应在发卡行为产生前要求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交纳一定保证金。这样一旦企业倒闭,主管部门可以用保证金解决消费争议。此外,最好消费卡的面值也要有所限制,比如最高不超过多少钱,这样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

  ■点评

  不妥1:合同上的图章是财务章

  现在的健身协议书上的盖章是“财务专用章”,而在合同上真正有效的应该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这种做法起码说明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

  不妥2:健身公司不以真实身份签署合同

  合同按理来说,最简明扼要的操作是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就行了,但这家健身公司根本没以真实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这显然还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妥3:自创“会籍”概念利于自我解释

  什么叫“会籍”?我不懂。合同应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如涉及专业术语和名词亦须作充分解释与说明。如果不能做到,那么这个模糊的概念无疑是对这个名词的“发明者”公司本身有利。其实,合同名称定为“健身服务合同”就可以了,而且只要以“甲方支付XX元,在XX时间XX范围享受XX服务”这样来约定,那么就完全可以规避企业消费者各执一词的尴尬。

  不妥4:“会员可免费获得……”实际是经营者的义务

  “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中心提供的健康评估”、“可以免费获得运动区”、“免费获得参加适合自己的集体训练课程”……商家很狡猾,条款上虽然有N多会员可免费如何如何的事项,貌似消费者得了不少便宜,但实际上这本来就是消费者出钱购买健身产品的一部分。换言之,这也是商家本来就该尽的义务和责任,如今,巧立名目换一种说法,商家便成功将自身责任彻彻底底予以了免除。

  不妥5:特殊承诺只在口上不落笔

  所有的特殊承诺都在口头,而这些约定从来不在书面合同上体现;末了,在协议书上的备注栏里标着“本公司的特殊承诺均以书面协议为准”。这么说,就是企业很清楚地告诉消费者,对消费者口头承诺的都是废话。看似提醒,实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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