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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游遭歧视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40 南方新闻网

  国外旅游遭歧视获赔偿

  护照被扣还遭特殊看管,深圳乘客状告新航歧视中国人案历时四年获侵权定论

  本报讯昨日上午,历时4年的“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侵犯中国人尊严”一案的终审判决书送达深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新航上诉,维持一审判

决。这就表明,新加坡航空公司将因为扣留中国人的护照而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这个2002年9月发生的事件,虽然经过了沟通、起诉、管辖权争议、一审、终审等繁复的环节,历时近4年,一波三折,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如果今后中国旅客在国外旅游时遭遇到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歧视性举措时,消费者可以借鉴这个典型案例,向对方提起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

  对于这笔赔偿金的使用,原告陈钢已经通知了自己所在单位的对口帮扶对象——湖南湘乡市委的“爱心之窗”活动组织,2万元全部用以资助当地贫困孩子的上学。

  七名旅客护照被扣

  其中一人要求新航在指定媒体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

  2002年9月6日,位于深圳的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一行7人经深圳康泰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安排,由香港搭乘新加坡航空公司的班机过境新加坡去马尔代夫旅游。不料在香港机场登机前,7人均被新航强制性收取了护照和机票等旅行文件,并且在旅行途中受到保安人员的“特殊看管”,连去机场洗手间也须向保安人员报告。

  新航公司班机到达马尔代夫后,新航公司并未将扣留的证件归还给7名中国游客,而是待其他乘客全部下机完毕,才将这7人连人带证件直接移送至马尔代夫入境部门。经1个多小时的审查后,7名中国游客被放行。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机的韩、美等国的旅客并未受到任何“特殊对待”。

  为讨回中国人的尊严,2002年10月,当事人之一的陈钢律师回到深圳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新航和负责组织此次出境游的深圳康泰旅游有限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原告胜诉

  新航被判在深圳媒体上道歉并赔偿两万元

  2005年8月23日,“深圳乘客状告新航歧视中国人”一案有了结果。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新加坡航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某报上登报一次向原告陈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新航拒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另外,新航还需要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除了差别性行为存在歧视性,构成对陈钢人格尊严的侵害之外,新航的行为还致使陈钢出入他国边境时的必要合法行为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陈钢的人身自由。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新航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8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法庭调查。新航代理律师、陈钢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均到庭,而康泰作为原审被告,因一审判决免除责任,未出席二审开庭。

  这是一场公益诉讼

  原告称打这场官司是为了维护中国人的尊严

  陈钢的代理人张韬律师披露案件背后的一些情节:陈钢起诉要求新航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30万元,但法院一审判决赔偿2万元。张韬认为,该赔偿数额是偏低的,按照《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除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就此,征求陈钢意见是否就此上诉,陈钢认为,这场官司是一个公益诉讼,目的在于让新航认识到其行为的过错,也是为了维护中国人的尊严,而法院判决新航公开赔礼道歉就已经基本达到诉讼的目的,精神赔偿数额的多少并非追求的主要目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如果新航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陈钢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1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判决已经送达给双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但新航与陈钢并未进行任何联系。对此,陈钢表示很失望。陈钢表示,新航应尊重中国法院的判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而最好不要法院的强制执行。陈钢决定,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得到执行后,将捐献给其对口帮扶单位湖南湘乡市委的《爱心之窗》,用以资助当地贫困孩子上学。

  其余六人拭目以待

  要求新航道歉,将视其态度决定是否共同起诉

  一行七人仅仅由陈钢作为代表先行提起诉讼。在陈钢起诉后,六人共同于2004年9月2日通过特快专递给新航及康泰旅行社发出了《关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函》,郑重再次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目前,终审判决已经下达,该六人也将视新航对待判决的态度决定是否共同提起诉讼。

  本案胜诉意义深远

  成为涉外交往中,中国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典型案例

  据参与本案诉讼的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认为,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涉外侵权纠纷,但其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原告陈钢是知名律师,被告为一家国际上有影响的航空公司,案件有其特别的意义:一个律师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一个势力强大的公司讨要一个中国人的尊严,历时4年,终于得到一个说法。这给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在中国日益走向富强的今天,中国人更多地走出国门,在涉外交往中,中国人更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人格权益。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它创立了在该类案件的一个先例,即双方没有案外和解解决,而是产生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终审生效判决,该判决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例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采写:本报记者康海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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