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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法保障 才有天天“3•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3:25 新华网

  王 毅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到来,社会各界纷纷举办活动迎接这个世界性的消费者节日,在3月15日当晚,央视还将专门举办大型晚会,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回答和解释。但在笔者看来,无论人们举办了什么样的活动,公布了多少违规案例,其根本都在于消费者的权益不再受到损害,这应该是消费者权益日的根本宗旨。正因为如此,仅仅在消费者权

益日这一天重视消费者的利益是远远不够的。依我看,真正让消费者能感受到天天“3·15”的温暖,最终还得依靠良法的有力保障。

  按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提出的定义,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对照肯尼迪的“四顶权利”定义,我们会发现,其实中国消费者最缺的就是前两条,即消费时缺乏安全感,消费时的信息不对称。这成为中国消费者面临的两道难关。

  就在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洪可柱等提交议案,认为施行12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透露,《消法》修订尚未纳入立法计划。(据《新京报》3月15日报道)

  任何制度的落实,都需要良法的保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与无良商家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更需要建立一个良法通行的环境。姜德明、洪可柱等代表提出增加“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恰恰击中了依据现行消法中存在着的于消费者举证不力、投诉不力、索赔不力的软肋,如何让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获得最大化,应该成为今后消法修改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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