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打两元钱维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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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3:3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到特运领取一份快件,要交“电话通知费”,他认为这是“强迫交易”行为 本报讯 (记者 张华 实习生 傅懿瑾)为了讨回两元钱,一名执业律师打起了维权官司,状告特运集团对消费者实行“强迫交易”。昨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意义特殊的“两元钱官司”。 原告是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的律师曾思忠。昨天下午,他向法院交纳了100元的案件受理费,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他说,消费者遭遇小额侵权,一般不会花力气、花代价去维权,事情往往不了了之,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这次打官司,曾思忠觉得特别有意义:“作为执业律师,整天忙着为别人维权,这一次,我要站出来替自己维权,两元钱虽小,但实际上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属于一种公益诉讼。” 曾思忠说,3月10日,他的一名福州客户委托特运集团随车寄送一份快件至厦门,当天早晨,他前往车站领取,特运工作人员要求他付费两元。曾思忠对此感到不理解,他说,我的客户在福州寄快件时不是已经支付20元的托运费了吗?工作人员答复说,20元是托运费,现在收的是“电话通知费”。曾思忠说,就算是电话通知,一个电话也用不着两元钱吧,而且,20元的托运费难道不包括“电话通知服务”吗?然而,对方工作人员称,如果不交,就把邮件退回福州去。为了尽快取回这份重要快件,曾思忠不得不缴纳了两元钱。 当日下午,曾思忠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说,邮政局EMS服务对于500克以下的邮件,在收取邮费之后,就实行“门到门服务”。而就特运集团公司的快递服务来说,收取20元托运费理应包括了电话通知服务,至于受托方对托运费、电话通知服务费怎么分成,是属于受托方内部的事,与消费者无关,强行加收两元“电话通知费”没有依据。即使特运公司能够拿出收费依据,也应当在收下托运人的邮件时,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交费就不给邮件,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被告方尚未做出答辩。此案如何进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