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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偿侵占个人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4:26 新民晚报

  刘德良

  前两天我从某个网站上买了一件商品,谁知道,第二天类似的网络广告便接踵而至出现在我的电脑上,几乎不到五分钟就会出现一次,使得我必须不停地关闭才能正常使用电脑工作,即使利用防火墙屏蔽,也很难不受其影响,弄得心烦万分!我马上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商家泄露了。对于一个懂得法律的人来说,即使知道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

应该受到制裁,但是,没有办法,这种现象根本无从追究,因为,在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没有明确立法。

  不仅仅是网络交易,即使是在一般的非网络交易中,对个人信息的擅自利用,也是司空见惯。记得前些年,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的孩子出生后不久经常有什么奶粉、婴儿营养品、胎毛笔制作等方面的广告寄到家里,有的甚至直接打电话来推销。人们除了抱怨,无可奈何。

  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大多要求消费者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尤其是在网上交易时,消费者往往是必须首先填写个人信息之后才能与商家订立合同,交易才能进行。也就是说,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网络交易必须以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前提。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般极易被商家基于赢利目的而使用,有的甚至被商家直接作为信息商品向第三方兜售。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这些个人信息往往攸关其隐私,而且有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实际上,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这些个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隐性财富,而这种财产利益完全由商家通过非法出售而独占,对于无意提供了个人信息的消费者而言,信息资源被恶意地无偿使用了。

  一个缺乏对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市场,会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因此,欧盟地区及加拿大等先后都已经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然而,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也不利于我国整个商业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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