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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著作权案广州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辛波特述说当年与“圆谷”的恩怨

  奥特曼是我根据泰国佛像创作的

  □辛波特首次来华出庭公开当年合同原件

  □广州购书中心等四被告被索赔逾百万元

  文/图本报记者喻彬

  日本影视卡通明星“奥特曼”,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很多中国人都以为它是日本人创作的。其实,关于奥特曼的著作权之争,国外进行了多年讼战。

  本月13日,在日本和泰国胜诉获享著作权的泰籍华裔辛波特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与另两原告指控广州购书中心等四被告侵权。

  坊间有舆论认为,广州中院将对1976年合同的真伪作出判决。由于中国的司法主权决定国外法院的判决不影响中国法院判决。因此,中国法院对案件将会独立地作出判决。

  ■法庭现场

  激辩“侵权”焦点:合同签名是否伪造

  本月13日上午9时,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第39法庭。

  原告席上坐着第一原告辛波特以及另两原告:奥特曼在日本国以外的权利人泰国采耀制作有限公司和中国境内享有奥特曼专有使用权的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席上坐着四被告:第一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音像出版社、第三被告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三原告向四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由侵权带来的损失140万元人民币等六项诉讼请求。三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泰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此案的判决书、1976年签订的奥特曼权属划分合同书原件等证据。

  四被告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不接受。第一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上海音像出版社答辩称:他们在中国境内销售《奥特曼》是得到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的,不属侵权。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和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对辛波特提交给法庭的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称即使该合同是真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英文版,合同一方的公司名称翻译成日文后,不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而是“圆谷企业株式会社”。尽管“圆谷皋”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合同上图章和签名是伪造的。

  对于此案在泰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法院均判决辛波特胜诉,并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和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一致认为,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其他国家的判决书未经相关机构公证和认定,不应在中国的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辛波特展示圆谷公司日本制作发行的奥特曼光碟

  

奥特曼著作权案广州庭审

  ■庭外专访

  67岁的辛波特精神爽朗,他在翻译的协助下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据辛波特介绍,他的祖籍是广东省潮州市,他和父亲都是在泰国出生,辛波特是他的泰国名。

  6岁出家追梦学摄影

  辛波特说,他自小就有制作电影的梦想。6岁那年,他师从一僧人学习佛学、泰文化。他一边读书,一边去学校附近的摄影店做帮工,学习摄影、剪片、冲印技术等技术。经过一段时期的艰苦努力,他的摄影技术与日俱增,摄影作品陆续见于报端。

  结识圆谷英二成挚友

  高中毕业后,辛波特进入一家摄影技术学院学习电影制作。后来他被泰国储蓄银行招为摄影师。有一天,泰国国王参加嘉年华展览会,他拍下泰王的照片,立即放大在展览会上展出。泰王观后大加赏识,银行的首脑对他另眼相看。1962年,辛波特被银行公费派往日本东宝电影株式会社学习电影制作,他因此结识了之后创办日本圆谷公司的创办人圆谷英二,两人成为挚友。

  奥特曼形象的创作经过

  当时,东宝电影株式会社有许多著名导演,圆谷英二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正在拍摄有关恐龙和黑猩猩的电影,辛波特为圆谷英二提供了许多对恐龙创意的脚本。辛波特认为,恐龙和黑猩猩不能作为电影的主角,主角要以人为主,最终打败恐龙和黑猩猩的必定是人。他把这一构想告诉圆谷英二,得到赞同,圆谷英二嘱他构思一个具体的超人形象来。

  第二年,即1963年,圆谷英二成立了圆谷株式会社,辛波特为公司一员。圆谷英二又提起构思超人形象。辛波特提供了600多年前泰国Suknothai王朝的佛像。因为辛波特认为,佛像是神圣的。于是他以“佛”的造型为蓝本进行新的创作,最终形成奥特曼的独特风格。辛波特说,考虑给孩子们观看的电影要弘扬善良和智慧,所以奥特曼从不用武器,双手一交叉,即发出电光石火,神奇无比。这一构想和创意,在奥特曼系列作品都得到具体体现。

  据辛波特说,圆谷英二制作的奥特曼电影只在影院里放映,他又将奥特曼制作成电视连续剧,在日本电视网上成功播放。

  两年学习期满后,辛波特回到泰国开始制作电影。

  鼎力助“圆谷”走出危机

  1970年1月25日,圆谷英二去世。其儿子圆谷皋成为圆谷制作及圆谷企业的代表董事。不久,这两家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辛波特说,他念及故人情分,除了介绍客户购买圆谷公司的影片以外,还于1973年在圆谷公司投入6.5万美元以及材料成本费用特技费共660万日元,同时聘请圆谷公司制作《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1974年又投资12万美元,聘请圆谷公司制作《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圆谷公司由此免于破产。

  圆谷皋私自转让“奥特曼”

  辛波特说,1974年10月,圆谷皋未征得影片投资方辛波特同意,以3万美元私自将《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特许”转让;1975年2月,又以12万美元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特许”转让。两次转让费用均分配给辛波特。

  勉强接受的“生日礼物”

  1976年,圆谷皋向辛波特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有关借款,提出将奥特曼的权利进行划分,把日本以外的奥特曼权利划给辛波特,辛波特不愿意接受圆谷皋这种还款方式。1976年3月4日,辛波特的儿子皮特4岁生日时,圆谷皋作为送给皮特的生日礼物,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宇宙英雄奥特曼》、《塞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等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权无限期划给了辛波特,并签署了一份合同。

  辛波特向记者出示了该合同的原件。他对记者说:“当时,我极不情愿接受这份‘礼物’,但看在过去我和他父亲的交情上,我勉强接受了。当时来说,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辛波特和“圆谷”的一串官司

  1995年圆谷皋去世,其儿子圆谷一夫继承父业。

  同年,辛波特发现泰国一家音像制品公司在复制、销售奥特曼音像产品,经其调查,该公司竟是从日本圆谷公司的美国子公司Ultracom公司获得的相关授权。同时还发现日本圆谷公司在日本以外很多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进行非法授权。

  辛波特取道日本去美国起诉Ultracom公司。圆谷一夫派员与辛波特谈判,要求辛波特提供1976年签订的奥特曼权利划分合同副本进行验证。

  1996年7月23日,圆谷公司总裁圆谷一夫给辛波特签发了一封道歉信,信中表示歉意的同时,再次认可了辛波特在1976年3月4日合同中拥有的权利。

  但1997年12月,圆谷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状告辛波特及皮特伪造合同和侵权。泰国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判决辛波特所提供的1976年3月4日所签的合同属真实有效合同,确认圆谷公司将权利转让给了辛波特,辛波特享有著作权。

  2001年,圆谷公司又向日本东京区法院提起诉讼。日本东京区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在1976年3月4日所签合同真实有效。

  此后,圆谷公司分别提起上诉,但二审和终审均以败诉告终。

  ■庭外链接

  国外判决留下悬念

  奥特曼著作权案这次的广州诉讼,广州中院将对1976年合同的真伪作出判决。虽然日本的法院已经认定这份1976年合同真实存在,但当时圆谷制作仅向日本法院出示了对1976年合同的复印件作出的鉴定,日本法院不认定圆谷制作提交的鉴定结果,却也未要求对合同原件作鉴定,仅通过对间接证据的主观推断,而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的,这在程序法上留下了疑问。另外,中国和日本两国在司法上是相对独立的,中国的司法主权决定了日本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影响中国法院作出独立的判决。因此,中国法院对该核心问题(即1976年合同的真伪)将会独立地作出判决。

  广州中级法院面临的问题将是非常严峻的。这是因为,中国法官要面对日本的司法鉴定专家根据合同的复印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和泰国的警察总署根据合同的原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以及日本法院舍弃鉴定、而基于间接证据的主观推断来认定1976年合同真伪的程序法上的问题。如果这个诉讼解决了,那么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诉讼将迎刃而解。(全景)

  “奥特曼”在我国的诉讼情况

  2003年,广州锐视公司与采耀版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取得奥特曼的在中国的专有使用权,开始经营奥特曼产品。

  2004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在北京、上海起诉销售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产品的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上海淮海青少年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于2005年、2006年依法驳回圆谷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锐视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在全国各地起诉未经授权的生产和协商的生产商和商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审理认定,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和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公司侵权,判令赔偿损失。(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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