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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上班途中被车撞 肇事者及车主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6:02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15日讯(通讯员刘明明 马月娟 谢敏)南宁青秀区环卫站清洁工甘某凌晨上班途中,被一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成十级伤残,治疗终结后,因与肇事者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甘某遂将肇事者李某及出租车实际车主覃某和车辆挂靠单位某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2006年3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受害人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039.51元。

  2004年1月26日凌晨4时15分,李某驾驶出租车沿南宁市民族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甘某骑自行车沿古城路北向南在行人非机动车道行驶。两车行至古城、民族大道路口时,由于李某的小车未能主动避让甘某的自行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同月31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负事故的责任。甘某受伤后,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甘某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X级(十)级伤残。李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是被告覃某出资购买的,覃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的《车辆代管协议书》,挂靠某出租车公司经营;覃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某出租车公司公司为该车行驶证上的车主。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甘某及三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被告李某驾车未能主动避让原告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交通行为合法,不负事故责任,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覃某系被李某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该车具有控制权和运行利益,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应与上述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李华林作者:刘明明 马月娟 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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